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法律法规首页 > 法律政策 > 国家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8-21  浏览量:8926 次   来自: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半部门(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解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 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属于产权界定范围的情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为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1994年2月25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 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