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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8-21  浏览量:5305 次   来自:法律教育网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二)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产权交易;(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四)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包括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产权不得交易:(一)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二)被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同意的;(三)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转让的。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十七条 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让申请书;(二)出让资格证明;(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出让决议;(五)出让产权和职工概况;(六)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七)债权方的债务处理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产权购买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购买申请书;(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三)购买后的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购买属于专卖、专营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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