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展播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量:771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湖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展播
“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重要指标之一。湖北省法院作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工作的牵头单位,始终以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核心,不断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为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新发展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贡献。四年来,全省法院共新受理破产案件1146件,办结767件,659家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78家企业重整或和解成功焕发新生,共盘活资产277.09亿元,妥善化解债务915.80亿元,安置分流职工15394名。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省法院精心选编了12件湖北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破产典型案例,供参考借鉴。
十堰中院探索“诉前调确”方式确认十堰林兴置业有限公司庭外重组效力
1基本案情
十堰林兴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申请财产保全并强制执行,房地产项目烂尾无法办理预售,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十堰中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案涉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重整价值,且债权人重整意愿强烈,在重整方案尚未成型的情况下,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决定,先行参照诉前调解程序引导置业公司进行庭外重组,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3年3月22日,经申报审查债权、调查债务人财产、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招募投资人、制定重组方案等程序后,重组方案在第二次临时债权人会议上得到了债务人、投资人和全体参会债权人的一致通过。会后,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十堰中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以“诉前调确”方式裁定确认庭外重组方案有效,并由当事人自行执行,同时载明“因故不能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2典型意义
庭外重组是充分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庭前协商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实现破产案件诉源治理的前置程序。
近年来,湖北法院持续推进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的营商环境建设,鼓励支持人民法院前移关口,参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引导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选择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案中,十堰中院在重整申请审查阶段即根据企业的重整价值和各方利益主体的重整意愿,引导债务人先行进行庭外重组,最终重组方案得到债务人、投资人和全体参会债权人的一致通过,充分发挥法院司法服务职能,降低市场主体诉累;同时,创新性参照“诉前调确”方式确认重组方案的效力,毋需转入庭内重整程序即赋予方案一定的强制执行力,保障了债务人庭外重组的快速推进,降低了企业破产拯救的时间成本,充分践行了能动司法理念。
50天跑出拯救加速度——武汉破产法庭审结成立后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1基本案情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营安保运营、智慧城市系统集成、安保产品研发与制造等境内外安防安保类业务,是国内少数能够同时覆盖信息安全、工业安全、人身安全的安防安保企业。自2015年起,公司因连续并购、快速扩张,加之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融资政策趋紧及新冠疫情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经营状况迅速恶化,连续多年亏损,并于2017年因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债券交叉违约而爆发债务危机,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2年6月,债权人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安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为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2022年7月1日武汉中院决定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公开招募到投资人引入投资资金12亿元,制定的现金清偿和股票抵债相结合的预重整方案获债权人分组表决高票通过。11月2日,临时管理人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预重整工作报告。
2022年11月4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中安科破产重整案。
2022年12月6日上午,武汉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当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中安科于17日内完成了12亿投资款收取、股票划转、现金清偿或提存、留存等事项。
12月23日,武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至此,中安科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取得圆满成功。
2典型意义
本案是武汉破产法庭挂牌成立后审结的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破产法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三级政府支持,层报省高院、最高法院和证监会提前介入、指导和审批;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功能,指导破产管理人依法合规开展预重整,有效前移、衔接重整程序工作,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债权审查、财产状况调查、投资人招募、预重整方案制定和表决等工作。在预重整基础上,武汉破产法庭在得到证监会和最高法院批准后及时受理该案,最大限度缩短重整程序节点,高效推进重整工作。结合公司小额债权人人数较多的实际情况,采取职工债权全额现金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清算价值内优先清偿、普通债权以“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组合清偿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率100%,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中安科案重整用时33天,重整计划执行用时17天,成功化解上市公司债务38.56亿元,同时协助深层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跑出了挽救上市公司质量的加速度。
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
1基本案情
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7日,201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湖北省首家在“天交所”挂牌的企业,主要经营墨粉科技开发、生产、销售及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的生产、销售等业务,2016年3月在新三板挂牌。远东公司曾连续多年入围黄冈百强企业,一度成为湖北省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后受全球经济下行、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远东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公司发展举步维艰。
虽然远东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但各方认为公司在品牌、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有一定优势,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为提升重整成功率,远东公司申请通过预重整程序自救。
为切实帮助远东公司纾困解难,黄冈市政府先后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和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办公室牵头的工作专班,协调各相关部门支持远东公司预重整工作,促进府院在资源整合、功能融合、手段聚合上同向同力、各尽所长。
2021年12月30日,经审查申请,黄冈中院决定对远东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依法指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经调查认为,远东公司与其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各自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若对远东公司单独实施预重整,无法彻底化解公司总体风险,对预重整成功也会造成实质障碍。人民法院通过现场调研、书面调查等方式,就实质合并预重整事宜征求远东公司及其下属两家子公司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在大部分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黄冈中院于2022年5月30日决定对该三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预重整。
考虑到远东公司等三家公司出资人及债权人数量众多、债权金额庞大,且可用于偿债的现金严重不足,临时管理人决定采用出售式重整,将远东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核心资产剥离设立新远东公司,其他资产用于实物抵偿或变现后清偿;同时,以重整后新远东公司的部分股权为信托财产设立两个信托计划,分别用于向债权人与远东公司的出资人清偿,既提高债权人综合受偿率,又有效隔离风险,促进重整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鉴于远东公司等三家公司负债中,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占比较大,可能影响重整进程,损害金额较小债权人利益,预重整方案仅对债权本金予以清偿,降低远东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债务规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现金、实物、信托份额及留债等多种方式实现对所有债权本金的全额清偿。2022年11月16日,预重整方案经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高票通过。
2023年6月13日,黄冈中院裁定受理远东公司等三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6月20日,经听证程序,黄冈中院裁定对三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7月21日,黄冈中院裁定批准三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实质合并(预)重整和出售式重整方式拯救危困企业,维护企业整体营运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黄冈中院在预重整阶段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审慎运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提前防范化解债务人单独重整风险,有效提升了重整成功率。同时,在权衡三家关联企业实际偿债能力和各方利益主体需求的基础上,指导管理人采取出售式重整的方式,剥离债务人核心资产设立新科技公司,并以新公司部分股权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用于向原公司债权人和出资人清偿,一揽子化解了三家关联企业的全部债务风险,隔离了历史遗留风险和其他潜在风险,提高了债权人的综合受偿率,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是人民法院充分贯彻现代化破产审判理念拯救危困市场主体的有益尝试和实践创新。
精准识别重整价值 绿色能源产能升级——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1基本案情
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是位于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的一家基础能源企业,成立于2011年12月7日,为二十余家企业供应蒸汽。2015年3月26日,公司取得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但因安能公司产能利用率长期只有50%,并未达到设计盈利能力标准,且在国家政策调整背景下,公司电价补贴收入减少,盈利能力更显不足,最终陷入经营困境,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计7亿余元。2019年7月5日,安能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安能公司主要通过生物质燃烧方式生产“热、汽、电”产品,高度契合当前“碳中和、碳达峰”产业政策,几十家下游企业需求旺盛,具有独特的重整价值;公司生产设施完好,职工齐整,已培育成熟的供热市场,故又具备一定的重整可行性。
2019年7月26日,三峡坝区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安能公司重整申请,指定管理人接管,并依法许可公司继续生产经营。
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通过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公司管理层非正常收入、催收债权、剥离债务、拍卖处置担保财产等方式化解公司债务约2.14亿元。同时,公司通过三年生产经营产生的盈利,支付了全部共益债务约2.4亿元和大部分破产费用约500万元,兑付了大部分职工债权和全部欠发工资,且成功招募到了战略投资人。在保障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同时,重整计划草案还对燃料债权人(周边农民为主)、小额债权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债权清偿给予了适当照顾。
2022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以超过86%的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战略投资人业已遵照重整计划草案,兑付全部投资资金3.52亿元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并全面接管公司,启动扩大产能打造宜昌“热力一张网”工作,公司面貌焕然一新。
2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要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本案中,安能公司作为全国大型的生物质热能企业之一,已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资质证件,是当地重要的基础能源企业。由于产能利用率不达标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而破产。人民法院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准确识别出公司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并在府院联动的强大合力下,通过重整程序,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修复企业信用、保障安全生产,通过竞争性谈判顺利引进战略投资人,引导企业走上了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本案将破产重整与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有机融合,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厚植科技创新法治土壤 呵护种子企业重获生机——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1基本案情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科技)成立于1996年,2014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是湖北省专业从事互联网警务应用产品、互联网智慧社区、智慧城市、平安城市产品建设与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安防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自2018年起,因违规担保、债务逾期等原因,华奥科技陷入严重债务危机,负债总额近3亿元,生产经营陷于停滞。2020年9月2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华奥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将案件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同年11月3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华奥科技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新三板改革,2021年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新三板分层制度的规定,华奥科技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系满足创新层挂牌标准的公司。武汉中院结合当前形势,敏锐捕捉到华奥科技破产重整良机,指导管理人及时与主办券商、股转公司对接,按规定编制披露了企业破产清算提示性公告、股票停牌事项变更公告等,避免公司被终止挂牌;同时,迅速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多渠道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与意向投资方积极会商,在重整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及时转换程序,最终确定时代华易(武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华奥科技的重整方。
2021年12月24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面临终止挂牌的ST公司被挽救重生。
2典型意义
该案系湖北省首例新三板挂牌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人民法院帮助科技创新企业纾困解难、留存本土“上市种子”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国家推进金融产业结构升级性改革、健全多层面资本市场管理体系要求,深入挖掘企业重整价值及重整优势,灵活运用“执行转破产”“破产清算转重整”等程序,高效推进企业破产挽救,切实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动力,是破产审判服务科技创新,盘活市场要素、保存企业资格的生动实践。
府院联动惠民生——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1基本案情
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成立于2010年,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180万元。2015年9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其开发的“财贸·新都汇”房地产项目部分基础设施和水电气工程未完工,整个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达到交房条件,项目主要资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涉诉案件较多。2018年,咸宁市住建委成立专班,引导企业生产自救或引入第三方整体收购,但因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方案均告失败。2019年7月,东皇公司涉诉执行案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政府和法院高度重视,组建了该房地产项目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清算组。2019年8月1日,债权人申请对东皇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指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经管理人审查,确认东皇公司债权数额为4.5亿余元,其中优先债权1.48亿余元、税收债权1493万余元、普通债权2.88亿万余元。
咸宁中院受理案件后,按照“法院主导程序、政府协调保障、管理人具体操作、债权人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推动重整程序有序进行。
一是创新工作方式,精准因案施策。咸宁中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向相关法院送达中止执行和解除查封告知函,终止司法拍卖程序并协调移交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对购房业主的房屋依法进行了解封,确认购房业主享有房屋所有权,得到了全体业主的肯定,业主们主动放弃延期交房违约金。
二是提高债权清偿率,减少重整阻力。协调债务人股东作为投资人继续注资2000万元进行项目工程收尾建设,该投资债权不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偿还,而是最后清偿,促使债权人增强信心,顺利通过公司继续营业的方案。项目竣工后,将在建工程抵押转化为实物商铺抵押,以减少银行优先债权对担保资产的控制范围。全部债权人放弃利息、违约金请求权,仅按本金确认债权。工作专班协调咸宁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400万元收购交通银行咸宁分行1.48亿的优先债权,取得关键突破。2020年8月,东皇公司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法院裁定批准东皇公司重整计划,东皇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三是盘活项目资产,推进重整计划执行。管理人针对各收尾工程子项目,逐一制定施工方案并加快工程建设进度。2022年4月,项目顺利竣工验收,为购房业主办理了第一批不动产权证书,保交房、保维稳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在咸宁市重整政策的支持下,投资人下一步拟追加投入3000万元资金对整个商业区域进行升级改造,争取将项目打造成咸宁城市商业新标杆。
2典型意义
房地产企业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权利冲突激烈,如何妥善处理房地产企业重整带来的购房人等主体的权利保护、项目施工续建、社会稳定等问题,是破产制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担当。
本案中,咸宁中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先依法解封购房业主被查封的房屋并确认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保护购房者合法权利,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稳定社会大局;再协调债务人股东筹措资金完成项目工程收尾建设,增强全体债权人重整信心;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引入国有投资平台收购金融机构优先债权,为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取得实质性突破,是咸宁市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开展房地产企业重整工作、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的典范。全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生一起涉众群体事件,业主无一人申报逾期交房违约金债权,腾退商铺租赁户的诉讼案件也基本以调解或和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清算与复工并进——武汉奥山圣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1基本案情
武汉奥山圣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山圣宏公司)成立于2018年,系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西湖区径河街临空港大道以西、三店西路以北5块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汉口澎湃城”项目,已先后取得8栋住宅的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房屋近千套。自2021年起,奥山圣宏公司陆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债务等情形,“汉口澎湃城”项目烂尾停工,房屋无法按期交付。2022年5月20日,经购房业主申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东西湖区法院)裁定受理奥山圣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奥山圣宏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破产受理后,法院指导管理人以维护债务人资产价值、保障涉房债权人生存权益为原则,采取“破产清算”与“复工续建”并进的方案:一方面,在取得40余家施工单位复工续建支持的情况下启动住宅项目建设,以共益融资形式申请专项纾困资金8810万元并获批复,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目前一期房屋已顺利建成交付;另一方面,依法对奥山圣宏公司资产负债展开调查,聘请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工程造价核定,及时完成清产核资等基础工作。其间,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区公安分局对债务人房屋销售资金可能存在被转移、挪用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进行立案侦查,最大限度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指导管理人多渠道招募重整投资人,最终成功争取区国有平台公司参与项目重整投资,并于2023年5月24日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书。经申请、审查,法院裁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对奥山圣宏公司进行重整。
2023年6月15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6月19日,法院裁定批准奥山圣宏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汉口澎湃城”二期建设也逐步完成,并启动备案验收程序,316户业主交房在即。重整方4亿元重整投资款已经到位,非涉房债权中30家建工单位的1.23亿元工程款债权及23名职工债权得到全额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在2.16亿元担保价值范围内全部清偿,694家债权人涉及的5.12亿元普通债权得到最大程度受偿。后期,重整投资人将继续投入不少于2.9亿元续建资金,保障剩余住宅项目按期完成复工续建、盘活存量资产、启动后续建设,将“汉口澎湃城”打造成标杆生活社区。
2典型意义
奥山圣宏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系武汉市首例房地产烂尾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重生的案例。
本案摒弃固有重整模式,面对房屋烂尾引发的社会矛盾,采取清算与复工并进的方案,在推动破产清算常规工作的同时,先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统筹解决破产清算中的民生保障、财产接管、投资人招募、复工续建等问题,同时积极招募重整投资人,最终在重整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将清算程序转换成重整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了债务人资产价值。重整计划的批准与实施,不仅让沉寂多年的“汉口澎湃城”项目再次启动,购房业主权益得到优先保障,也让被冗杂债务缠身的奥山圣宏公司再次焕发生机,妥善化解了房企破产可能引发的重大风险。
信用重建助力融资——湖北统香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以持续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十堰市郧阳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7年5月23日,郧阳区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食品公司重整计划,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完毕,400多职工重新上岗,公司恢复运行。但在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存在银行逾期还款记录,破产重整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会变更,重整前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记录并未因重整程序而消除,导致企业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准入手续。
2022年6月13日,食品公司向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申请了企业异议处理。在十堰两级法院的主持协调下,根据《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人行十堰中心支行迅速受理了这起异议处理。目前食品公司存在逾期情况的三笔信贷业务,均已在按比例清偿后被银行机构余额清零,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中信贷记录成功展示为结清状态,隔断了现企业与之前失信记录的关联。最终,企业重新获取融资能力。2022年9月30日,食品公司成功向十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2典型意义
本案系十堰市办理的首例破产重整案。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的重整企业往往因重整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致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即使重整计划得以通过,但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消除,也难以重获银行贷款,影响企业发展。如果说破产重整成功使得企业避免“第一次死亡”,那么重整成功后的信用重建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避免“第二次死亡”。
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湖北省高院2022年与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局联合发文,明确了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共同帮助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做好信用重建的具体要求。
十堰两级法院积极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在全省率先探索重整企业信用重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进行信用重建,阻断企业重整成功后与重整前不良失信记录的关联,帮助具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实质性再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立案转破产 程序不空转——武汉润童汇文化艺术传播公司破产清算案
1基本案情
武汉润童汇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童汇)成立于2020年1月17日,是一家语言教育品牌培训机构,主要从事幼儿园及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业务培训等业务。2021年下半年,润童汇因资金链断裂单方面停止营业。2022年8月至9月,80余名债权人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西湖区法院)起诉,请求润童汇返还全部课程培训费用。
东西湖区法院在对该批量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中发现,润童汇自2021年下半年停业至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作为被告在法院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共有89件,立案标的额合计数百万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额也达到一百余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公司有任何财产。
法院审查后认为,润童汇存在大量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已无清偿能力,基本符合破产条件,遂向债权人释明可通过破产程序保障权益。债权人协商后决定接受法院建议,提交破产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2023年1月6日,债权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对润童汇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当日立案,并决定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管理人接管润童汇破产清算事务后,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没有联系到公司其他人员,未能办理债务人财产、证照等移交手续。经清产核资,公司处于“无场地、无人员、无资产”状态。
2023年3月21日,东西湖区法院通过破产智能一体化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3年4月10日,因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法院依管理人申请,依法裁定宣告润童汇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告知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等规定,另行向债务人股东及清算义务人追偿。
2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北省首例“立转破”案件。
本案中,当事人如果走正常诉讼程序,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下落不明,其在缴纳诉讼费、公告费后,还要等公告期满后才能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如果执行不能,最终还是会转入破产程序。在立案阶段释明有关情况并引导当事人依法转入破产程序,不仅降低了当事人费用成本、诉讼时间成本,且因破产审理会调查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和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等情形,债权人的利益更能得到有效保障。“立转破”将破产原因审查及受理的窗口前移,减少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的“无用功”,避免诉讼程序空转,进一步降低了市场主体诉累,优化了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简化破产清算程序 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案
1基本案情
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最初系成立于1986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钢筋、砌筑、抹灰、油漆、混凝土、模板、焊接、脚手架等分包业务,当年为解决社会青年就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变迁,公司主营业务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经营连年亏损,其自身已经丧失“造血”功能,仅依靠主办单位的不断“输血”维持。公司最终于2019年被迫停业,并于2021年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1年8月6日,黄石中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7日内进驻,对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制作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等方案。通过对公司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黄石中院决定对该案简化审理,按程序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在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于债权申报期满第二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2021年12月20日,该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至此,黄石中院自受理本案起,历经4月余完成了破产清算。
2典型意义
该案系黄石中院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依法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快审快结破产清算案件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对照《工作指引》具体规定,作出精准甄别,果断适用简化程序予以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采取独任制审判,管理人快速接管、公告程序简化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与破产财产分配的一次性完成等措施,成功缩短办案周期,实现了《工作指引》通过引导“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提升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的既定目标,发挥了破产审判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释放生产要素的制度功能,为当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起到清道夫作用。
破产清算“腾旧巢” 产业迭代“引金凤”——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基本案情
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洋公司)于2015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2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研发、开发、生产、销售,是襄阳市引进的本地首家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2019年5月,美洋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而停产。后债权人南方天合公司以美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襄阳中院积极与企业所在地高新区管委会对接,按照“资产最干净、风险最小、时间最短、成本最低”的要求,结合襄阳市汽车产业规划和招商引资安排,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充分论证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及和解等方案的优劣。考虑到美洋公司债权人众多、协调难度大、合格重整投资人难以寻找,不符合政府招商引资工作要求,也不方便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襄阳中院经审慎评估后,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破产清算建议,并提供详实法律依据和可靠实操路径。
2022年7月30日,襄阳中院指导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美洋公司清算组,次日裁定受理美洋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一个月内完成了450名债权人、近50亿申报债权额的审核、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工作。9月19日,财产管理、变价等方案提交第一次网络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率达到96.59%。9月20日,法院裁定宣告美洋公司破产。10月9日,破产财产以8.45亿元一次性拍卖成功。11月22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二次网络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率达到94.83%。
2022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宣告终结破产程序。至此,美洋公司破产清算案在5个月内审结,41.56亿元债务被依法、高效、稳妥化解,329户债权人和936名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经确认的破产债务已陆续向债权人支付到位。
2023年2月,襄阳市高新区利用美洋公司数百台机器人、美国宝克检测线、西门子控制系统等国际先进技术组成的新能源车生产线,成功引进东风公司新能源乘用车S31项目入住,总投资106.7亿元,实现襄阳汽车产业从“东风”轻卡商用车到“天籁”高档乘用车,再到新能源车的第三次升级。
2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本案是破产审判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地方产业迭代升级的典型案例。
本案审理过程中,襄阳中院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将破产审判与本地产业规划、招商引资需求相结合;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坚持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在破产受理前制定周密推进方案,并严格按预定时间节点督办落实,确保债权审核认定质量高、资产处置速度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债权人满意度高。案件的高效审结,助力地方政府成功引进东风公司新能源项目入住,为地方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严审关联交易 严防破产逃废债——宜昌两级法院不予受理湖北某水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1基本案情
湖北某水泥公司以其经营管理不当,多年负债经营,已严重亏损,于2017年12月政策性关停至今,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五峰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北某水泥公司于2013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期间的唯一业务是2013年6月与其股东宜昌某企业集团签订的某水泥生产线项目工程代建协议,湖北某水泥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和建成后两年的调试运营,宜昌某企业集团负责项目投资,投资总额为1.833679亿元包干。生产线于2015年竣工验收,于当年年底交由湖北某水泥公司生产经营。2017年12月,两年调试运营期限届满后,湖北某水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宜昌某企业集团将生产线无偿收回后交由其另一家控股公司宜昌某水泥公司生产经营,湖北某水泥公司未提出异议。截至破产清算申请时,湖北某水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及未执行完毕案件,且未执行完毕案件金额巨大。
2022年1月,经审计,湖北某水泥公司资产总额清查数为6136万余元,负债总额清查数为7578万余元,所有者权益清查数为-1444万余元。经审查,湖北某水泥公司对其中40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流动资产没有催讨或诉讼等主张权利的记载,对宜昌某企业集团至少4900余万元的负债不能详尽合理说明债务发生的时间及必要性,对宜昌某企业集团收回水泥生产线交由宜昌某水泥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亦没有异议,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缩水资产及虚构关联公司债务等嫌疑。2017年湖北某水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后,其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均到宜昌某水泥公司就职,部分员工仍与湖北某水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家公司存在人事管理上的明显混同。综上,五峰法院认为,湖北某水泥公司与宜昌某水泥公司、宜昌某企业集团存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上的混同,审计报告不足以反映其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其申请破产清算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湖北某水泥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中院依法维持原裁定。
2典型意义
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是司法实践中“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案中,湖北某水泥公司有5000万元注册资本,唯一的经营业务是为股东宜昌某企业集团修建水泥生产线并代为经营,投资金额由宜昌某企业集团包干,湖北某水泥公司不仅没有盈利,还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缩水资产及虚构关联公司债务等嫌疑,使得多起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宜昌两级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湖北某水泥公司的破产申请,严防其借“破产”之名行“逃废债”之实,避免破产程序沦为替企业开“死亡证明”的简单走过场,同时利用执行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产逃废债、维护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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