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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量:779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已于2020年1月13日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保障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资产风险,维护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收支的基本规定

(一)管理人确定破产期间发生的日常基本开支,并详细列表;

(二)管理人确立唯一的财务账户,自管理人成立后破产企业的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破产案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涉及多家关联公司的,应当采用比选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确立管理人账户。

(三)管理人财务收支活动受人民法院监督。

第二条   财务收入的范围

(一)清收债权回款;

(二)通过撤销和确认无效而收回的资金;

(三)清收欠缴出资和被侵占的资金;

(四)拍卖、变价处置公司财产的资金;

(五)借款;

(六)其他财务收入。

第三条  日常财务支出的范围

(一)清点、接收、保管财产的费用;

(二)留守及聘用人员支出的费用;

(三)财产的日常维护费用;

(四)核查、追收债务人债权的费用;

(五)必须支出的水电气费、房租费等;

(六)管理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

(七)其他日常财务支出费用。

第四条  上述日常财务支出,实行管理人负责人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支出。

第五条  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管理人内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备案。

第六条  管理人财务报销应以原始票据作为合法凭证,制作破产费用报销电子档案,保留完备的报销审批流程,以备审计。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日常财务支出范围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或者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需要合议庭审批的费用支出,由管理人报合议庭审批后予以开支。

第八条  向合议庭报批时需提交书面请示报告,内容包括事项、金额、理由、法律依据等,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九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时,以上级法院规定为准。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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